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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冒牌洋酒 一男子被判刑

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下称“新会法院”)审结一起低价收购假酒并销售的刑事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判决禁止令,禁止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销售活动。

颜某得知收购假酒再高价卖出“来钱快”,于是从2019年8月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防城港市的街道上,分多次向他人收购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同年9月4日晚,颜某驾车由防城港市出发,准备将收购的假冒注册商标洋酒运输至广州市销售。

颜某驾车行驶至沈海高速江门段时被查获,民警在其车内扣押了131瓶假冒“人头马REMY MARTIN CLUB”干邑白兰地和24瓶假冒“马爹利波本蓝带MARTELL BLUE SWIFT VSOP”干邑白兰地。经鉴定,上述侵权产品正品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20余万元。

颜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鉴于颜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尚未销售货物价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预缴部分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颜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新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目的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是完善非监禁刑的一种措施。根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本案中,被告人颜某试图通过收购假酒牟利,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新会法院对被告人颜某作出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销售活动,净化酒类交易市场,有效阻断或降低不法分子再次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破坏营商环境犯罪的可能性,保障民生安全。

黄绍侦 潘晓晨 陈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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