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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文化名酒,明争暗斗中,被3个败家子败得干干净净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白水杜康”)对洛阳杜康商标侵权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定白水杜康侵犯了洛阳杜康的商标专用权,应向洛阳杜康进行赔偿1500万元,且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发展和用户认知的长期积淀,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侵犯商标就是商业剽窃。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屡有发生,而此次案件判决的赔款数额巨大、影响力之广以及案件的争执焦点均与其品牌背后的商标历史有关 。

特殊年代的“杜康”商标历史

1972年

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同周恩来总理谈起杜康酒,在周总理提议之下,河南的伊川、汝阳以及陕西的白水先后办起杜康酒厂,并先后申请杜康商标。

由于当时没有商标共有制度,只能由一家企业注册,故决定由伊川杜康酒厂注册,授权汝阳及白水杜康酒厂共同使用“杜康”商标。

1981年12月

国家商标局核准伊川县杜康酒厂注册第152368号商标。

1983年10月

伊川县杜康酒厂与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根据协议书,伊川杜康酒厂同意白水杜康酒厂继续使用“杜康牌”商标;商标上要注明各自企业名称,以便消费者监督;协议在伊川杜康酒厂“杜康牌”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我国规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

1996年商标局核准“白水杜康”商标注册。商标图形为:

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曾因商标是否侵权问题而不断对簿公堂的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最终在当地政府的牵线搭桥下,整合成洛阳杜康。

这期间,“杜康”商标已转让至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伊川杜康酒祖公司又申请的三个新“杜康”商标被核准注册,如下图:

“小白水 大杜康”引起商标纷争

通过以上梳理的脉络可以发现,伊川、汝阳两家整合而成的洛阳杜康拥有上述4个“杜康”商标;陕西白水杜康拥有上述文图圆形“白水杜康”商标。

然而几年前,市面上白水杜康的产品包装上,“白水”与“杜康”被拆分,没有了圆环,且“白水”二字标注的非常小,“杜康”字样十分突出。侵权的“白水杜康商标”如下:

这种事态愈演愈烈,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商品时,只注意到“杜康”二字,很容易与洛阳的“杜康”酒混淆和误认。

2016年,洛阳杜康在河南将白水杜康和相关销售商告上了法庭。

终审判决:

白水杜康败诉赔偿1500万

2017年5月2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洛阳杜康胜诉。后白水杜康提起上诉,认为其为“杜康”商标的共有人。

2018年4月16日,河南高院的终审判决对白水杜康的诉求均不予以支持,并判其赔偿洛阳杜康1500万元。

来一起学习一下判决书部分内容:

由于历史原因,洛阳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的注册商标非常接近,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各自的商标进行使用,以达到区分各自商品的目的,不能随意变造商标,造成市场混乱。

而白水杜康公司在使用“白水杜康”标识时,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个字被突出使用,这容易引起消费者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杜康”酒混淆与误认。

因此,白水杜康公司同时侵犯了洛阳杜康公司四枚“杜康”商标注册专用权。

法官说法:知识产权不容侵犯

现代商业文明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是坚守商业底线最基本的标志。河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也是再次提醒知识产权不容侵犯。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作者:王俏 王祎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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