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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酒产能

近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酒类市场整治执法典型案例。为严厉打击酒类制假售假行为,净化酒类市场消费环境,巩固酒类市场整治成果,促进酒类产业高质量发展,今年1月以来,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了对酒类市场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销售假冒“武陵酒”“德山酒”的案件。

案例1 武陵区金鸣烟酒商店销售假冒“武陵”商标白酒案

2020年1月15日,在开展烟草和酒类市场专项执法行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并销售的2瓶武陵上酱酒不能提供供货单据等相关资料,经该酒外包装标识的生产厂家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进行辨认并出具的《鉴定表》(湘武陵酒鉴0001110),证明当事人销售的2瓶“武陵上酱”白酒不是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当事人承认购进上述白酒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武陵上酱”白酒2瓶;罚款5000元。

案例2 武陵区茅酒汇陈年老酒收藏馆销售假冒“武陵”商标白酒案

2020年1月16日,在开展烟草和酒类市场专项执法行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并销售的2瓶“武陵上酱”白酒不能提供进货单据等相关资料且外包装疑似假冒,经该酒外包装标识的生产厂家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进行真伪辨认并出具的《鉴定表》(湘武陵酒鉴0001111),证明当事人销售的2瓶“武陵上酱”白酒不是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当事人承认购进上述白酒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武陵上酱”白酒2瓶 ;罚款5000元。

案例3 常德市武陵区乡巴佬槟榔店销售假冒“武陵”商标白酒案

2020年1月16日,在开展烟草和酒类市场专项执法行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并销售的1瓶武陵上酱酒不能提供供货单据等相关资料,经该酒外包装标识的生产厂家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进行辨认并出具的《鉴定表》(湘武陵酒鉴0001112),证明当事人销售的1瓶“武陵上酱”白酒不是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当事人承认购进上述白酒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共计13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武陵上酱”白酒1瓶 ;罚款3000元。

案例4 武陵区恒宇烟酒商行销售假冒“御品德山”商标白酒案

2020年1月16日,在开展烟草和酒类市场专项执法行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并销售的2瓶“御品德山陆拾年代”不能提供进货单据等相关资料,经该酒外包装标识的生产厂家湖南德山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真伪辨认并出具的《鉴定表》(湘德酒鉴1002144),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御品德山陆拾年代”不是湖南德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湖南德山酒业有限公司出具《德山酒业出厂价目表》证明,“御品德山陆拾年代”白酒的出厂价为每瓶528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05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御品德山陆拾年代”白酒2瓶;罚款3000元。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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