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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酒状告大津酒商标侵权获赔8万

中金网7月5日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影响了他人合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按照民法原则侵权行为人必须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负有赔偿义务。7月4日上午,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对津酒起诉大津酒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

本次一审判决被告天津大津酿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白酒上使用大津酒字样;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市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一审宣判后,大津酿酒表示将上诉。

大津酒作为商品名称致相关公众混淆

原告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共起诉了四个被告,即天津大津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及其西湖道和华苑购物广场。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大津酿酒于2008年开始使用大津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构成,其将大津字号与通用名称酒连接起来作为其商品名称大津酒,虽然这种构成符合商品名称的一般规律,但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大津酒这一标志的使用对原告注册商标是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

首先,原告与被告均为白酒生产销售企业,被告将大津酒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包装醒目位置,构成了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这一要素。其次,将大津酒商品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根据原告在广告宣传、销售时间、市场占有率、商品声誉、获奖情况等因素,应当认定原告第160989号津酒JINJIU及图注册组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熟悉。其中津酒两字可以主导消费者对该商标的印象,为该注册商标中主要部分,具有很强的显著性。

那么作为商品名称的大津酒中大字作为形容词,通常会被消费者理解为对津酒商品的修饰,故被告大津酿酒将企业字号大津与酒连接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系。由此,被告大津酿酒认为大津酒中大津是其企业字号的正当使用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确认。被告大津酿酒在使用上述商品名称时应采取足够措施使其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加以区分,以免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可能,否则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害。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其余三被告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侵权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四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人乐及其西湖道购物广场、华苑购物广场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判决被告大津酿酒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白酒上使用大津酒字样;被告大津酿酒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市媒体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被告大津酿酒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被告人人乐及其西湖道、华苑购物广场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大津酒字样的白酒。

该案一审宣判后,大津酿酒当场表示将提起上诉。(7月5日中金网)

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行政责任是指雄伟人实施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应当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行政责任使用于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为: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3、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5、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可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6、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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