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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加工贩卖名酒酒瓶、酒箱,构成犯罪!

“高价回收

高档白酒酒瓶”

时常见人打着类似广告

骑车穿街走巷

收购名酒包装材料

殊不知此类买卖

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一起来看看河南省遂平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回顾

2019年以来,张某和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民房作为仓库。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回收的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包装材料进行加工整理、配套组装先后卖给他人,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注册商标标识17448件。案发后,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标识共17448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符合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的行为均积极主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均判处张某和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说法

商标标识是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载体,是独立于被标志商品上的商标物质表现形式。如酒类商品上的瓶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上的织带等。本案中,组装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空旧酒瓶、包装物成为可供再次使用的酒类商品包装,属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行为。

注册商标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对用过的名酒酒瓶、包装箱进行销毁处理,以防制假贩假者钻空!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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