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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新安酒业“3两3酒”甲醇超标,被处罚50000元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3期)2022年第16号。

其中,伽师县旺客多百货超市销售的、新疆石河子新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3两3酒(新安+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0-11-10),甲醇检测值为0.9g/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6g/L。

甲醇为无色、透明、易流动、易挥发的可燃液体,其物理性质与乙醇极为相近,可与乙醇以任意比例互溶,具有与乙醇相似的气味,饮用时仅凭口感无法区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中规定,其中以粮谷类为主要原料的,甲醇的最大限量指标为0.6g/L(以100%vol酒精度计)。

甲醇具有较强的毒性,酒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微量的甲醇,但也有不法分子采用工业乙醇勾兑白酒,此类勾兑酒中的甲醇含量较高。

另外根据2022年1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石市监市综处罚﹝2021﹞74号),新疆石河子新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8075元,并处罚款50000元。

公开信息显示,新疆石河子新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605万元人民币,大股东为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石河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石河子新安农场(持股比例为38.5670%)。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在3月25日发布了《关于预防食源性甲醇中毒的提示》,《提示》称国家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2019年我国共发生食源性甲醇中毒事件31起,257人发病,47人死亡,病死率为18.3%。另外甲醇中毒早期症状与醉酒类似,若出现醉酒症状并同时伴随畏光、复视、视力下降等视力损伤症状,应当高度重视,及早就医。(来源:每日食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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