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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一公司销售“马爹利”等假洋酒涉案40余万采购员被判刑两年

被告人张某是某丽会公司、某之色公司的采购员。2014年2月至6月间,张某在明知宗某某销售的马爹利、百龄坛、轩尼诗、芝华士、皇家礼炮、黑牌 人头马等洋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向某丽会公司、某之色公司提议向宗某某进货,经单位直接负责人同意后,张某遂向宗某某购入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用于销售,销售所得归单位各自所有。张某按月领取工资,对假酒销售所得并无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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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某丽会公司仓库内查获张某购入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货值金额40万余元;在某之色公司仓库内查获其购入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货值金额102000余元。某之色公司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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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某丽会公司以单位的名义,在经营活动中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某系某丽会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其亦对某丽会公司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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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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