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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检察院对假酒销售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支付消费者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在阳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12月6日,山西省阳泉市某商贸公司销售假冒汾酒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被告当庭悔过,全部接受检察机关“支付消费者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金52380元,在阳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承诺今后不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守法经营。

此案是阳泉市检察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切的具体举措,对确保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保护我省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则新闻报道中发现线索

9月9日,阳泉市检察院检察官在《阳泉晚报》第二版看到了一则新闻报道——“盂县一公司销售假冒‘汾酒’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6万元”,这一报道勾起了检察官敏感的神经。

经初步了解研判,确认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涉嫌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决定立案办理。

经过走访调查,阳泉市检察院发现,阳泉市某公司于2018年9月向盂县某商贸公司销售假冒汾酒黑坛20年10件(6瓶/件),售价每件1595元;10年45度老白汾酒3件(6瓶/件),售价每件660元。盂县某商贸公司售出上述汾酒黑坛20年57瓶,每瓶售价300元;45度老白汾酒10年3瓶,每瓶售价120元,销售金额共计17460元。剩余汾酒黑坛20年3瓶,45度老白汾酒10年15瓶。虽然行政机关对阳泉某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该公司已缴纳罚款,但其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消费者的损失没有进行赔偿,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9月11日,阳泉市检察院对该案正式立案,并于9月16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的书面反馈,将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阳泉市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取证、认定、赔偿一步步攻克难题

第一时间,阳泉市检察院干警赶赴远在40多公里外发案地盂县,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掌握情况,及时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并与公安部门公安食药侦查支队取得联系联合开展调查,发挥各自职能,巩固办案证据。同时,他们与厂家配合,依靠汾酒打假办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涉案上游进货商户在售汾酒进行鉴别认定,查证涉案汾酒来源渠道。

同时,阳泉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与法警支队联合,在全省首推《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首次启用法警配合办案制度,及时发出派警令,派遣司法警察协助第六检察部办案检察官赴城区、开发区、盂县等多个涉案地点进行调查取证,为维护案件现场秩序、保障办案安全、保证检察官第一时间取得关键证据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边是紧锣密鼓的调查取证,而另一边,检察官开始了对案件的行为认证及赔偿等一系列工作。

经检察官介绍,确定本案诉求的关键在于明确“三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三倍赔偿的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十倍赔偿的依据为《食品安全法》,核心在于认定被告是否明知涉案汾酒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食药领域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据两法衔接机制,通常须层报省公安厅批准,再行委托行政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阳泉市检察院及时将涉案汾酒委托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鉴定,缩短了办案时间。经鉴定,涉案白酒品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阳泉市检察院据此提出了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为案件顺利审理奠定了扎实基础。

如何认定欺诈,是本案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关键依据。被告提出其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其进货来源合法不存在欺诈行为,其为批发商不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销售等辩论意见。阳泉市检察院掌握有力证据逐一进行驳斥。首先,其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销售假冒汾酒,依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其次,在销售假冒汾酒的过程中,被告虽为批发商,未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假冒汾酒,但其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相关销售票据、凭证,盂县某商贸公司销售的假冒汾酒系从被告购进,被告作为经营者的行为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第三,检察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打假办工作人员对其陈述的进货来源渠道多次深入多地进行详细调查核实,证明其为虚假陈述,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其以真汾酒的名义和价格销售假冒汾酒,且其在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询问、处罚时承认销售了假冒汾酒,故其销售汾酒为“以假充真”。

最终,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攻克了案件难点,认定其欺诈行为。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当庭认可

10月31日,阳泉市检察院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阳泉市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分5组证据就检察机关系提起诉讼适格主体、被告某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需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向法庭进行了详细举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当庭予以认可。

在法庭辩论阶段,诉辩双方围绕核心焦点问题进行辩论,阳泉市检察院出庭人员对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认为本案适格被告,如何认定被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为什么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批发商为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基数等关键问题发表了辩论意见,论据充分,论证有力,被告表示同意。

最后陈述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本案,就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要求,加大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力度,提出惩罚性赔偿,警示教育不法商户,保护合法经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竞争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表了意见。

惩罚不是目的,意在警示教育。在庭审最后阶段,检察官释法说理,阐述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意义,以法庭为“讲堂”,积极宣讲本案办理对警示教育不法商户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为公益的力量守护了一方的平安。

来源:山西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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