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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男子购买假冒品牌白酒,提价卖出赚差价!

莆田一男子购买假冒品牌白酒,并提高价格卖出赚取差价!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起案件的起诉书。

郑某某(男,1976年出生,莆田市秀屿区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以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3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郑某某以每瓶500元的价格(人民币,下同),共从朋友陈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了72瓶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实际支付价款35000元。之后,被告人郑某某将其中的71瓶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以每瓶850元的价格分次销售给证人吴某某所经营的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商店,收入货款60350元。后证人吴某某将该批白酒中的23瓶以每瓶900元的价格卖给证人陈某乙所经营的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商行。2020年1月8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两家商店内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66瓶。经四川省宜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被查获的白酒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酒的假冒产品。

郑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

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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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中网转自12309中国检察网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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