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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6批次酒类食品抽检不合格,涉超市、农家乐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日发布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号)。信息显示,宜宾市11批次食品经抽检不合格,其中6批次酒类食品不合格,经营单位涉超市、农家乐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长宁县冯氏豆花饭庄销售的散装白酒(土窖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长宁县冯氏豆花饭庄销售的散装白酒(土窖酒)(规格型号:散装(52%vol);购进日期:2022-04-10),“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长宁县冯氏豆花饭庄共计购进该批次散装白酒(土窖酒) 5公斤,现场核查时库存2.5公斤。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添加甜味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长宁县冯氏豆花饭庄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少,危害后果轻微,且经营者为四级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二、长宁县何三粑丝加工店生产的何三月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长宁县何三粑丝加工店生产的何三月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08-14)。“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长宁县何三粑丝加工店生产该批次何三月饼20公斤,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使用添加剂时计算错误。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长宁县何三粑丝加工店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3.行政处罚

经我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宜宾市叙州区淦炉烤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饭碗、条形盘、调料碗、圆盘)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淦炉烤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饭碗、条形盘、调料碗、圆盘)(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10-19)。“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因抽样当天人手不足,导致部分餐饮具洗洁精使用过多而未彻底清洗,部分餐饮具未进行消毒,致使复用餐饮具(饭碗、条形盘、调料碗、圆盘)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积极配合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当事人表示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履行餐饮具清洗、消毒要求,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

2.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合用餐饮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四、宜宾市长宁县宜家福超市销售的金小麦啤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长宁县宜家福超市销售的金小麦啤酒(规格型号:500ml/罐;生产日期:2022-06-01)。“原麦汁浓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宾市长宁县宜家福超市加工该批次金小麦啤酒共计120瓶,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的。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长宁县宜家福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3.行政处罚

经我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要求其自觉守法,提高法律观念。

五、宜宾市高县沙河镇凤凰坝农家乐生产的高粱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高县沙河镇凤凰坝农家乐加工的2批次高粱酒(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9-20)。“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高县沙河镇凤凰坝农家乐加工该2批次高粱酒共计180L,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属于生产环节,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加工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不再加工销售相关不合格产品。

3.行政处罚

经我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市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六、宜宾市屏山县家佳乐超市销售的茄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屏山县家佳乐超市销售的茄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10-12)。“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屏山县家佳乐超市共计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茄子42.5公斤,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屏山县家佳乐超市购进农产品均查验并收集了供货商相关资质以及销货清单,同时收集了农贸市场快速检测结论。已告知当事人严格把关购进的食品质量,诚信经营,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一定注意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购茄子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七、宜宾市筠连县莉平百货店销售的包谷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筠连县莉平百货店销售的2批次包谷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6-12)。“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筠连县莉平百货店购进该2批次包谷酒共计54公斤,现场核查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筠连县莉平百货店销售的包谷酒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购进货物。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包谷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八、宜宾市筠连县巡司镇王龙春酒坊生产的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筠连县巡司镇王龙春酒坊生产的散装白酒(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04-07)。“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筠连县巡司镇王龙春酒坊共计生产该批次散装白酒200公斤,现场核查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筠连县巡司镇王龙春酒坊生产的包谷酒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生产活动中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包谷酒的行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九、宜宾市筠连县友先白酒店销售的包谷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筠连县友先白酒店销售的包谷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7-03)。“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筠连县友先白酒店共计购进该批次包谷酒100公斤,现场核查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筠连县友先白酒店销售的包谷酒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购进货物。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包谷酒的行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宜宾市长宁县彬海食品厂生产的罗汉笋尖(盐水竹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长宁县彬海食品厂生产的罗汉笋尖(盐水竹笋)(规格型号:1千克/袋;生产日期:2022-08-08)。“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长宁县彬海食品厂生产该批次罗汉笋尖(盐水竹笋)共计16箱(160公斤),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长宁县彬海食品厂生产该批次食品装袋时,误将80%固形物含量的添加剂配比溶液加入了30%固形物含量的本批次罗汉笋尖,致使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长宁县彬海食品厂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生产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小,并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长宁县彬海食品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十一、宜宾市叙州区烤臣烤鱼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大烧烤盘)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叙州区烤臣烤鱼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大烧烤盘)(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10-2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因清洗餐饮具时洗洁精使用过多,致使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大烧烤盘)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积极配合叙州区局工作,当事人表示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履行餐饮具清洗、消毒要求,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

2.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合用餐饮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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