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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元的贵州茅台、450元的五粮液,你敢喝吗?

近日,市民张先生向执法部门反映,他在浦东新区某商店内购买了标为53度“贵州茅台”和“五粮液”,买回家后品尝后,怀疑是假货。

执法人员根据张先生的举报线索来到了现场,发现当事人黄某承租了一间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门面房用作百货超市。

经查,自去年2月起,黄某从供货人处以870元/瓶的价格购入标有“贵州茅台”商标, 规格为53%VOL、500ml的白酒共70箱(每箱6瓶,共420瓶),然后再加价以950元/瓶的价格出售。

当执法人员向黄某索要进货凭证时,黄某却无法提供供货人的联系方式。

至案发,黄某共售出标有“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285瓶(其中43瓶售出后被客户退回存放在当事人处),尚余15瓶存放在承租的房屋中未售出。

除此之外,执法人员还在现场发现了很多标有“五粮液”商标的包装箱、瓶盖、亚克力包装盒、回收的正品“五粮液”空酒瓶及标有“金六福”商标的白酒。这些又是用来做什么的呢?

原来,所谓的“五粮液”白酒,是黄某自己将标有“五粮液”商标的空酒瓶擦拭干净,再将标有“金六福”商标的白酒灌入标有“五粮液”商标的酒瓶中,盖上瓶盖,再对外加价以450元价格出售。

至案发,黄某共生产标有“五粮液”商标,规格为52%VOL、500ml的白酒171瓶,对外出售了10瓶。

据统计,黄某通过上述“造假”行为,累计违法经营额为3万余元。

据此,执法人员认为,黄某销售的白酒上未经许可使用标有的“贵州茅台”、“五粮液”商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之行为。

故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的标有“贵州茅台”商标的白酒56瓶和标有“五粮液”商标的白酒171瓶,罚款3万元。

小芝评述:假的“五粮液”、“贵州茅台”,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也可能对购买者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因此,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轻者会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会构成侵犯商标权罪而入刑。

本案也提醒我们消费者,有些“小便宜”不要去贪,尤其是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便宜没好货的话还是很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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