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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三无白酒作原料生产月饼,合浦华心食品有限公司被罚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2023〕38号。

合浦华心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食品被处罚。

当事人:合浦华心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MA5QGW4Q26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北侧及北海大道延长线西侧北海永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7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莫兴发

2022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北侧及北海大道延长线西侧北海永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7号厂房三楼的合浦华心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原辅料库悬挂温湿度计的柱子下存放有1瓶透明塑料瓶装的白色液体,瓶身标示“1H40%VOL,2021/10/11,AH1011001”, 无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现场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该白色液体为白酒。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和使用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的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食品,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一,当事人于2022年8月23日以280元/瓶的价格从北海市海城区廖潮利商行购进1瓶(20kg)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或者地址的白酒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月饼,其中1.65kg白酒用于清洗托盘,使用1kg白酒生产成50kg月饼,剩余17.35kg已全部被我局查扣,至我局查处时止,50kg月饼均已售出,成本价格为40元/kg,销售价格为50元/kg,货值金额2500元,剩余的白酒货值金额242.9元,货值金额合计2742.9元,违法所得500元。

经查实二,当事人采购无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白酒,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莫兴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合市监强制〔2022〕101036号)、《财物清单》(合市监强制〔2022〕101036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据提取单》(现场取证照片16张);

3.《询问通知书》(合市监询通〔2022〕10101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我局对莫兴发的《询问笔录》1份;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北海市海城区廖潮利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微信付款截图1份。

我局于2023年2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3〕101006号),将拟作出的处罚事实、内容、理由、依据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使用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的白酒作为原料再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二款“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再生产或者再加工销售。”的规定,构成使用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的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再生产或者再加工销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从轻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的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没收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的白酒17.35kg;3.罚款15000元。

二、当事人采购无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白酒,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3.没收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的白酒17.35kg;4.罚款1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合浦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合浦县财政局账号:45001657108050702229)。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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