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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品牌维权胜诉 九粮液赔偿 900 万元

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 ( 以下简称最高法 ) 再审判决,甘肃滨河集团生产的“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被认定侵犯五粮液集团“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被判立即停产相关产品,并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 900 万元。

品牌诉讼一波三折

五粮液与九粮液的这场品牌保卫战,前后耗时6 年,经历了一审、二审及最高法的再审。

2010年,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公室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N 粮液”,如: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九粮液、十粮液等酒类产品。其中,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较大。于是,五粮液集团委托律师代理维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五粮液集团上诉后,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维持原判。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于 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2019年5月,最高法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最高法审理认为,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最终,最高法判决:滨河集团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并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 900 万元。

资料显示,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84 年,旗下品牌有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酿滨河、滨河酒、国风葡萄酒等甘肃名优品牌。滨河牌商标为甘肃省著名商标。

商标维权旷日持久

据了解,除了“九粮液”外,近年来,还有“七粮液”、“大午粮液””等也成为五粮液集团的被告,最后被法院判商标侵权。

2011年7月22 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七粮液”系列酒侵犯了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寅午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五粮液损失。法院认为,“七粮液”与“五粮液”构成近似,被告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北京市寅午宝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 5 万元。

2012年7月,河北徐水县大午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申请书法体“大午粮液”商标时,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

2015年9月2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五粮液集团与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经淄博市中院审理,认为“大午粮液”标识中的主要部分“午粮液”,与“五粮液”的商标读音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在听到“大午粮液”时,极易与“五粮液”产生混淆,使公众误认为两者在来源上有特定联系。据此,淄博市中院判定大午粮液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判决大午酒业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100 万元。

随后,大午集团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院审理,2016年7月13日,该院维持淄博市中院一审做出的原判。

案例警示“傍名牌”违法

国内涉及知识产权的官司,大多持续时间较长。而对于维权一方来说,各种各样证据的查找以及固化,无形中增加了很多企业维权的门槛。因此,此类案件许多被侵权方往往选择息事宁人。

针对五粮液集团此次维权事件,有分析认为,本判例由最高法作出,对于全国商标纠纷案件有导向意义。本案彰显制止恶意模仿、混淆行为,震慑众多侵权人,维护公平和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内知名品牌。

专栏作家张玉胜认为,“傍名牌”靠的就是模仿、混淆的“打擦边球”伎俩。众所周知,知名品牌本身就是商品价值、企业财富,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这会让一些没有正当竞争意识的企业萌生“蹭热度”、“搭便车”的歪脑筋。最高法判决“九粮液”侵权的一锤定音,厘清了“傍名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属性,这既是对热衷于“傍名牌”者的警示与正告,同时也为全国法院系统审理“傍名牌”类案件提供了标杆与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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